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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産管理標准 1. 主題和适用范围 本標准規定了固定資産設備的管理範圍。 本標准適用于固定資産設備管理。 2. 固定資産設備的定義 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單價在2000元以上的機器設備,起重設備,運輸車輛,儀器儀表,檢測工具,管理工具等設備,列爲固定資産,但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也應列爲固定資産。 a. 屬于整體之一部分,不能獨立進行生産活動的,而整體總值符合固定資産定義的,該整體應列爲固定資産; b. 單台電動機容量爲7.5千瓦及以上的應列爲固定資産; c. 房屋,建築物,生産過程中主要生産設備應列爲固定資産; d. 管道,線路應列爲固定資産。 3. 設備安裝竣工移交後的管理 3.1. 凡已驗收入帳的設備由設備計能部統一分類編號,建立“固定資産卡片”,由財務部按設備計能部分類編號填制“固定資産帳冊”、“固定資産卡片”,由設備計能部,財務部門,使用部門各存一份。 3.2. 全廠固定資産由設備計能部按化工部橡膠司制定的《橡膠設備分類辦法》及省廳規定的《主要設備劃分規定》進行統一分類,編號,建檔,建卡,發放“固定資産”標牌。 4. 固定資産的遷移,閑置、調撥或出售報廢程序 4.1. 遷移 车间、部门之间的设备遷移,应由调出部门填写“固定资产内部转移报告单”。经使用部门签字,设备计能部同意,方能拆移调动,转移报告一式四份,调入,调出单位各一份,设备计能部,财务部各一份。机修必须根据设备计能部的书面通知方能搬迁设备。 4.2. 閑置封存 4.2.1. 因工藝調整或設備技術更新,經主管部門和使用單位確認不會再使用的設備,屬閑置設備。 4.2.2. 對于暫時不用,一時又不能確認是否再用的設備原則上就地封存,妥善保管。 4.2.3. 闲置6个月以上,确认不再使用,原使用部门亦无场地存放的闲置设备,可向设备计能部申請迁放备件库,并办好遷移手续。 4.2.4. 遷放備件庫的閑置設備,倉庫要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隨意拆卸零部件。在庫閑置設備期內停止提取折舊基金及大修理基金。 4.2.5. 因生产需要,需起用库内闲置设备时,应同样办好遷移手续。 4.3. 調撥或出售 4.3.1. 闲置设备在总公司下的分厂之间调拨,应经公司领导批准同意,方可办理转帐及遷移手续。 4.3.2. 閑置設備的出售,須經設備計能部審定報總經理批准,然後由設備計能部主管領導及固定資産管理員重估價值方可去供銷分公司開銷售發票。 4.4. 報廢 4.4.1. 设备因落后淘汰不能满足工艺生产要求的,或损坏无修理价值,使用单位可填写“固定资产報廢报告单”一式四份,于每季度末上报设备计能部。 4.4.2. 设备计能部固定资产管理员汇总報廢设备清册,及填写“设备報廢鉴定表”上报财务部,财务部组织有关部门及有关技术人员进行鉴定,经总经理审批,报董事会批准。 4.4.3. 已批准報廢设备原则上遷移到备件库,由设备计能部重估价值出售或废铁处理。 |